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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64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清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64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之1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4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幫助詐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及增列「被告以一個幫助行為,使被害人丁○○、丙○○、陳美好及甲○○四人受騙,犯四罪名,係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詐騙丁○○部分金額較多情節較重)」並適用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鈞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64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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