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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80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唐光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80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柒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列「及粉末1包」應刪除,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1列中段應增加「,且前開錠劑經送請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 紙在卷足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光義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80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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