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8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80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3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壹柒捌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列「及粉末1包」應刪除,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1列中段應增加「,且前開錠劑經送請鑑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1 紙在卷足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