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95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王世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195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

度偵緝字第一二二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財富,竟藉竊盜獲利之心態可議,惟所竊財物價值尚非甚鉅,並審酌其各次竊盜財物之性質、價值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時    間 │ 地      點 │  犯罪手段(單位:新台幣│所犯罪名、所處宣告刑│
│    │          │            │  )                    │                    │
├──┼─────┼──────┼────────────┼──────────┤
│ 1  │97年12月8 │臺中縣大里市│徒手竊取乙○○置放在該處│甲○○竊盜,累犯,處│
│    │日上午6時 │吉隆路9巷60 │騎樓之手推車一台(價值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許        │號          │3千元)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2  │97年12月8 │臺中縣大里市│徒手竊取丁○○置放在該處│甲○○竊盜,累犯,處│
│    │日上午6至 │中興路2段671│騎樓之電冰箱一台(價值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8時間之某 │巷116號     │2千元)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時許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3  │97年12月27│臺中縣大里市│徒手竊取丙○○置放在該處│甲○○竊盜,累犯,處│
│    │日上午4時 │中興路2段778│空地之白鐵配件一批(價值│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30分許    │號空地      │5千元)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4  │97年12月8 │同上        │徒手竊取丙○○置放在該處│甲○○竊盜,累犯,處│
│    │日上午6時 │            │空地之油煙分離槽二台、工│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許        │            │作檯一台(價值2萬元)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 5  │97年12月8 │臺中縣大里市│徒手竊取丙○○置放在該處│甲○○竊盜,累犯,處│
│    │日上午6時 │中興路2段781│空地之白鐵湯檯一台(價值│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
│    │許        │號          │3千元)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1959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