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46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46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63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肆捌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無正當理由不得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98年5月13日23、24時許,在臺中市詳細地址不明之「廣擎天大樓」內,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忠」之成年男子處,收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合計0.4809公克)即藏放在褲子口袋內而持有之。嗣於98年5月14日19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164號前,因其形跡可疑遭警盤查,始悉上情,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合計0.4809公克)。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二)扣押物品清單、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各1份。(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合計0.4809公克)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46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