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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49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劉麗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4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16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犯侵占罪、累犯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劉麗瑛

書記官 王綉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49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