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8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281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嬡麗美奈米科技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劉威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7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嬡麗美奈米科技有限公司因公司之負責人、執行長犯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第3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5條第1項、第16 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3條第1項禁止規 定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 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 23 條第 1 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 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1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 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