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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5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35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23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行關於「業據被告甲○自白不諱」之記載,應更正為「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第2、3行關於「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現場勘查照片」之記載應更正為「監視器翻拍照片2張及現場勘查照片3張」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竟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金錢,因一己私慾而竊取他人財物,影響社會治安非微,並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594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