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7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374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8至9行所載「於96年2 月2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應補充更正為「於96年1 月9 日假釋出監,嗣於96年2 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外,其餘均引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