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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7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374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4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8至9行所載「於96年2 月21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應補充更正為「於96年1 月9 日假釋出監,嗣於96年2 月2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外,其餘均引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374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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