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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4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4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2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六至七行「於97年7月9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補充更正為「於97年7月7日晚上10、11時許,在臺中市○○路○段楠子巷9-11號3樓之1,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其煙氣方式」;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書記官 江慧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46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