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5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中簡字第53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之2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緝字第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 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