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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楊萬益廖慧如蔡建興

原告
甲○○
被告
乙○○
被告
日匯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交簡字第138號(原案號為98年度交易字第44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13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蔡建興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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