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4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4363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60-HD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駕駛車牌號碼4295-UA 號自用一般小貨車,於民國98年7 月22日13時40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 段346 巷與新 生路口處,因倒車時未依規定注意行人,肇事致人死亡之違規,經臺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以中縣警交字第HD0000000 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原處分機關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 項第4 款、第67條規定,裁處吊銷駕駛執照,1 年內禁考,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工作需要,每日須從住家梧棲開車到大里友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班,來回約80公里,車程2 小時,且受處分人為家庭經濟主要收入來源,尚有肇事賠償金額待給付,希從寬免予吊銷駕駛執照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3條之管制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曾依本條例其他各條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1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 項第4 款、第6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 條第2 款亦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受處分人於上開時、地,因倒車時未注意行人,因而肇事致人死亡等事實,為受處分人所不爭,並有臺中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縣警察局98年11月9 日中縣警交字第0980077424號函、現場照片4 幀在卷可稽,其違規之事實,堪可認定。至受處分人異議理由謂:伊上下班路途遙遠,須仰賴開車往返,且伊為家庭經濟主要收入來源,尚有肇事之賠償金額待給付云云,尚無從據為免予吊銷駕駛執照之理由。 五、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援引前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吊銷駕駛執照、1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於法有據,核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 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交通法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