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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施慶鴻莊深淵莊秋燕

原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泰昇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甲○○
1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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