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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31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高文崇林世民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318號

原告
戊○○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丙○○
被告
翔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三二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張清洲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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