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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施慶鴻莊深淵莊秋燕

  • 被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04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九十七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五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侵占案件,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九十一年六月間,受僱於宏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並經指派至臺中市南屯區○○○○街一八九號之「熊貓國寶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下稱熊貓管委會)擔任總幹事一職,負責收取管理費等社區管理工作。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十月起至九十二年十二月止之任職期間,將在上址收取之住戶管理費共約新臺幣 (下同)二百四十萬元,侵占入己 。嗣於九十四年十間,接任之總幹事察覺帳目有異,開始清查,發現社區管理費短少二百四十萬元,主任委員曾善即偕同財務委員王秀月、監察委員房子貴及宏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經理張佩生等人與甲○○洽談,甲○○當場簽具自白書一紙,更發現甲○○將住戶用以繳交管理費之支票存入其所有之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若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職權不起訴),以終結其偵查程序;若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判決不受理。 三、查公訴人固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一日以被告涉犯起訴書所載之業務侵占罪嫌,而對被告提起本件公訴,並於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訴訟繫屬於本院;惟被告早於檢察官起訴前,即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死亡等情,有戶役政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稽,是以,公訴人提起本件公訴而於本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被告已經死亡,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起訴自屬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十四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莊秋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四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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