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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2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林靜芬劉敏芳柯志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421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岳聲
選任辯護人
李振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補充關於附表四部分,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均已載明被告李岳聲於附表四所示時間,向附表四所載之人收購如附表四所載之行動電話SIM 卡,惟原判決及其正本漏未附附表四,是以原判決及其正本均應補充附表四,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柯志民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2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