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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6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著有97年度臺上字第892 、3267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於民國98年8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月21日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即同年8月27日後20日內,並未依法補提理由書,本院於同年10月20日裁定命被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於被告,此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周玉蘭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68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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