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80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6年度偵字第25299號、97年度偵字第8506號、97年度偵字第24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丁○○與被告丑○○(另行審結)係夫妻,2人自民國(下同)85年間起,在臺中市○○區○○路2段138號8樓發起設立「龍俊科技有限公司」(於94年9月16日變更組織,更名為龍俊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遷移至臺中市○○區○○路105之2號,下稱龍俊公司),主要營業項目係販售丁○○自行研發之兒童教學電腦「熊寶寶1機6卡」,惟龍俊公司之營運始終未有突破性發展。詎被告丁○○與被告丑○○2人自94年8月間起,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起意以龍俊公司即將推廣「熊寶寶1機6卡」之銷售業務至中國大陸、日本及東南亞各國,公司營運將有大幅度進展為幌子,誘騙不特定投資人投資龍俊公司,並謊稱若投資龍俊公司1個單位新臺幣(下同)28萬8000元,1年後將可領回115萬2000元,以及投資人若以每球3000元現金購買分紅彩球,得以加速分紅,被告丁○○與被告丑○○2人並聘用不知情之甲○○、張枟浿(原名張紹文)及戊○○等人分任龍俊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幹部,負責對投資人說明上開事項,以致壬○○、洪玉葉、癸○○、胡隆二、丙○○、庚○○、乙○○、子○○、辛○○及己○○等投資人均紛紛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嗣被告丁○○、丑○○於騙得壬○○等人及其等所介紹之投資人之資金後,除發放部分獎金予壬○○等人外,竟於95年3月間解散經營團隊,而後於壬○○等人登門要求返還所投資之金額時,被告丁○○及丑○○2人竟改口稱係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而當初壬○○等人所交付之金額係單純購買產品,並要求壬○○等人依所投資金額領回單價2萬4000元之「熊寶寶1機6卡」,壬○○等人始知受騙。案經告訴人壬○○、洪玉葉、癸○○、胡隆二、丙○○、庚○○、乙○○、子○○、辛○○、己○○等人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丁○○與被告丑○○2人共同連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等情。
三、查本件被告丁○○業於98年10月15日死亡,此有被告丁○○之死亡證明書、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