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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38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郭德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38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十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嗣月,」,應更正為「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公告主文並無錯誤,惟其正本主文欄內第十八列有如主文所示文字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解釋,本院自得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德進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387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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