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36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被告
- (被 告 甲○○(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261、293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甲○○、丙○○、乙○○本件被訴涉嫌詐欺事實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偵字第23025、24542、25178、25913、26182號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2日提起公訴,並於97年12月10日繫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由該院以97年度易字第3607號審理,並於98年4月13日判決,尚未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在卷可稽。而該案與本件被告甲○○、丙○○、乙○○被訴涉嫌詐欺事實部分,係同一事實,此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認定在案,並有該裁定1件在卷可資佐證,依照上揭說明,本院既於98年1月21日始受理本案,自屬繫屬在後之法院,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303條第7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