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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86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美玲林美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386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231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法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傑」之成年男子均明知台中市○區○村路○段162號「新世紀通訊行」所推出之「0元手機」方案,需申請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公司) 之行動電話門號,並至少使用該門號2年,渠等且均無申請門號使用之意,為詐得「0元手機」,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7月5日下午2時許,相偕前往陳奕仲(原名陳詩籐)經營之上開「新世紀通訊行」,佯稱甲○○欲申辦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門號0000-000000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電話,使不知情之陳奕仲誤信甲○○有長期使用該門號之真意,而同意其申請上開門號,並於同日下午8時許,交付搭配上開門號之NOKIA牌1325型黑色手機2支(序號分別為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每支手機成本約為新台幣(下同)5,000元)予綽號「小傑」之成年男子,嗣因甲○○未依約繳付上開2支門號之月租費,亞太公司乃於97年12月19日終止電信服務合約(合計積欠月租費暨違約金9,032元),陳奕仲經亞太公司通知後,經以甲○○申辦門號時所留之電話、地址連絡,均查無此人,始知受騙。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上開筆錄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不得上訴。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法 官 林美玲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法 官 林美玲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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