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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927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國忠張國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392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03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原名林俊夆)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2288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民國93年11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緣甲○○自94年間起任職於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紀氏源豐公司,址設臺北縣泰山鄉○○路243號)擔任業務員,負責客戶之接洽及收取帳款,係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為紀氏源豐公司自客戶收取之帳款,應交予公司入帳,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臺中市南區、臺中市西屯區、臺中縣太平市、臺中縣大里市、南投縣魚池鄉等地,自附表所示之紀氏源豐公司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帳款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先後將其業務上所持有之紀氏源豐公司應收帳款金額予以侵占入己,挪為其日常生活之用。嗣因紀氏源豐公司人員於94年12月間與客戶對帳後,察覺有異,經紀氏源豐公司訴由檢察官偵查後,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上開筆錄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法 官 張國忠

   書記官 何淑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書記官 何淑鈴

法 官 張國忠

書記官 何淑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          │客 戶 名 稱 │   侵占金額     │
├──┼───────┼──────┼────────┤
│  1 │94年10月13日  │昇鴻商行    │新臺幣(下同    │
│    │              │            │)1萬3090元     │
├──┼───────┼──────┼────────┤
│  2 │94年10月17日  │逢家快餐店  │1萬2880元       │
├──┼───────┼──────┼────────┤
│  3 │94年10月22日  │逢家快餐店  │4700元          │
├──┼───────┼──────┼────────┤
│  4 │94年12月7日   │新之味-德芳 │4700元          │
├──┼───────┼──────┼────────┤
│  5 │94年12月7日   │新之味-東榮 │4830元          │
├──┼───────┼──────┼────────┤
│  6 │94年12月1日   │楊介雄      │4750元          │
├──┼───────┼──────┼────────┤
│  7 │94年9月10日   │福元便當社  │8000元          │
├──┼───────┼──────┼────────┤
│  8 │94年9月12日   │福元便當社  │4萬1600元       │
├──┼───────┼──────┼────────┤
│  9 │94年11月24日  │超級飯桶-高 │4700元          │
│    │              │工          │                │
├──┼───────┼──────┼────────┤
│ 10 │94年12月6日   │超級飯桶-大 │3800元          │
│    │              │慶          │                │
├──┼───────┼──────┼────────┤
│ 11 │94年10月18日  │皇冠雜貨店  │4500元          │
├──┼───────┼──────┼────────┤
│ 12 │94年10月24日  │皇冠雜貨店  │6370元          │
├──┼───────┼──────┼────────┤
│ 13 │94年11月8日   │皇冠雜貨店  │4600元          │
├──┼───────┼──────┼────────┤
│ 14 │94年11月24日  │皇冠雜貨店  │4850            │
├──┼───────┼──────┼────────┤
│ 15 │94年11月16日  │廖老闆      │6萬64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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