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599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 (98年度易字第599號),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9年3月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3267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乙○○於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民國99年1月1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及被告2人提出之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嗣被告2人於上訴期間屆滿 (加計在途期間後,為99年1月27日)後20日內即99年2月22日(末日為春節假日,延至假日期滿翌日)前,亦未補提上訴理由,經本院於99年3月4日裁定命被告2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9年3月10日送達被告2人,亦有本院命補正上訴理由書之裁定1份及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證,被告2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迄今亦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