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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5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廖純卿廖純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65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被告
丁○○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3558號),並聲請法院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14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並告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丁○○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丙○○前於民國9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92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3年11月14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丁○○前於8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4972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少連上訴字第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8 月確定,並與上揭案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7年9 月;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977 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與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6年1 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丙○○與丁○○均不知悔改,而為下列竊盜犯行:

㈠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7年5 月初某日,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及活動扳手各1 支(均未扣案),前往臺中縣神岡鄉○○路191 巷65號之甲○○所經營之木器工廠,趁四下無人之際,竊取甲○○所有馬達1顆、鐵條7 枝,得手後,即持往徐陳月容(涉嫌贓物罪部分,業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所經營之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新臺幣(下同)800 元。

㈡丙○○與丁○○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5 月中旬某日,由陳清泉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及活動扳手各1 支(均未扣案),與丁○○共同前往上址木器工廠內,共同竊取圓型鐵製品5 粒、馬達1 顆及電線3 條,得手後,2 人復於同年5 月18日上午10時15分許,共同騎乘車牌號碼KAQ-276 號機車,前往鄭柏紅所經營位在臺中縣豐原市○○○道○ 段172 號之「上順資源回收場」,以丁○○之名義登記變賣上開竊得物品,得款3,230元朋分花用。

㈢丙○○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7年6 月1日晚間9 時許,攜帶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1 支,前往上址木器工廠,趁該工廠無人看守,而以老虎鉗行竊木工機具鋁蓋之際,當場被甲○○發現而報警處理,始未得逞。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1 項第5 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丙○○所有用以行竊所用之老虎鉗及活動扳手各1 支,均未經扣案,為免執行困難,爰不予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 童秉三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65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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