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8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9375號、98年度偵字第2867號、98年度偵字第4344號、98年度偵字第4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許金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