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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205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許月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緝字第20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0年度偵字第18854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87年易字267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上易字3420號駁回上訴確定,甫於民國(下同)88年8月21日因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詎猶不知警愓,自89年8月起,受僱於臺中縣霧峰鄉○○村○○路57號「祥欣有限公司」(下稱「祥欣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自89年11月起至90年1月止,在臺中、員林、楊梅等處,基於反覆侵占為「祥欣公司」收取客戶貨款之單一行為決意,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於密接時間內向「祥欣公司」之客戶即如附表所示「嘉偉」等食品商行,收取渠等欲給付予「祥欣公司」之貨款後,未按期繳回「祥欣公司」,而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將所收取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364,966元(收款對象及收款金額均詳如附表所載)全數侵占入己。嗣因「祥欣公司」負責人乙○○發覺甲○○未按期正常繳回所收取之客戶貨款,經清查帳目後,由甲○○簽立切結書坦認上開貨款確由其親自收回而予侵占入己;其後因甲○○尚餘3,147,000元未能清償「祥欣公司」,乙○○始對甲○○提出本件告訴。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認罪陳述。

(二)告訴人「祥欣公司」負責人乙○○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

(三)被告甲○○出具之切結書、本票及兩造調解成立之臺中縣烏日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均影本各乙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擔任告訴人「祥欣公司」之業務員職務,自89年11月起至90年1月止,利用業務上持有款項之機會,將所收取之貨款悉數侵占入己,其所為之各次收款行為均係為達成其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事實上有不可分離之密接關係,而持續侵害同一法益,於犯罪行為完畢之前,雖其各個舉動與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均屬相符,但被告主觀上應係以各個舉動為其全部犯罪行為之一部,且客觀上亦係在密切之時地實施,則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本件被告業務侵占犯行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而為接續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318號、96年度上易字第1236、1729、205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項業於94年2月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㈠刑法第336條第2項法定刑為罰金部分: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之罰金刑部分,法定刑原為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之規定提高為10倍,提高結果為得科銀元5,000元以下罰金。而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第一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第二項)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及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觀之,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額為新臺幣90,000元、最低額為新臺幣1,000元,然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1元,並提高10倍計算,前開罰金刑,最高額為銀元30,000元,最低額為銀元10元,若乘以3倍而換算為新臺幣,最高額雖與新法同為新臺幣90,000元,然最低額僅為新臺幣30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

刑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被告曾於87年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87年易字267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7年上易字3420號駁回上訴確定,甫於88年8月21日因縮刑期滿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被告於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業務侵占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㈢依前開所述,經綜合比較之結果,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論罪處斷。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利益,利用收取款項之機會侵占款項,罔顧僱傭信賴關係,侵害威達超舜公司經營之利益,且侵占總金額高達3,364,966元,且尚餘3,147,000元未償還,犯後雖已坦承犯行,然尚未完全賠償告訴人公司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另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96年7月4日制定公布,定於96年7月16日施行,本件被告上開犯罪時間雖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惟被告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符合該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者不予減刑之規定,自不得併予減刑,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第47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收款對象(即客戶名稱)  │收款金額(即侵占之貨款)│
│                        │(新臺幣)              │
├────────────┼────────────┤
│嘉偉                    │23,000元                │
├────────────┼────────────┤
│嘉偉                    │373,000元               │
├────────────┼────────────┤
│楊梅(陳文忠)          │22,000元                │
├────────────┼────────────┤
│連興商行                │96,900元                │
├────────────┼────────────┤
│品樺                    │148,000元               │
├────────────┼────────────┤
│員林劉先生              │115,000元               │
├────────────┼────────────┤
│易昇商行                │110,000元               │
├────────────┼────────────┤
│生原商行                │10,075元                │
├────────────┼────────────┤
│聯美商行                │12,150元                │
├────────────┼────────────┤
│彰源企業社              │17,000元                │
├────────────┼────────────┤
│彰源企業社              │7,150元                 │
├────────────┼────────────┤
│嘉偉                    │107,000元               │
├────────────┼────────────┤
│易昇商行                │87,500元                │
├────────────┼────────────┤
│楊梅(陳文忠)          │76,158元                │
├────────────┼────────────┤
│品樺                    │310,000元               │
├────────────┼────────────┤
│瑞興                    │32,000元                │
├────────────┼────────────┤
│聯美商行                │20,000元                │
├────────────┼────────────┤
│連興商行                │119,000元               │
├────────────┼────────────┤
│吉利商行                │74,000元                │
├────────────┼────────────┤
│易昇商行                │24,000元                │
├────────────┼────────────┤
│品樺                    │350,000元               │
├────────────┼────────────┤
│連興商行                │182,500元               │
├────────────┼────────────┤
│協盟                    │36,740元                │
├────────────┼────────────┤
│泯瑞                    │4,800元                 │
├────────────┼────────────┤
│頂美食品行              │32,400元                │
├────────────┼────────────┤
│員林劉先生              │27,700元                │
├────────────┼────────────┤
│員林劉先生              │12,815元                │
├────────────┼────────────┤
│嘉偉                    │89,200元                │
├────────────┼────────────┤
│楊梅(陳文忠)          │17,160元                │
├────────────┼────────────┤
│協盟                    │16,700元                │
├────────────┼────────────┤
│我家                    │25,170元                │
├────────────┼────────────┤
│正春商行                │26,676元                │
├────────────┼────────────┤
│銘榮行                  │63,520元                │
├────────────┼────────────┤
│頂美食品行              │88,975元                │
├────────────┼────────────┤
│可口餅行                │4,900元                 │
├────────────┼────────────┤
│唯群司機(陳昆明)      │15,000元                │
├────────────┼────────────┤
│易昇商行                │211,190元               │
├────────────┼────────────┤
│品樺                    │141,987元               │
├────────────┼────────────┤
│北海道                  │233,600元               │
├────────────┴────────────┤
│共計3,364,96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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