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緝字第3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15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丙○○前曾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8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民國95年11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自96年4 月23日(起訴書誤載為25日)起,受僱於味之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味之鄉公司,起訴書誤載為香之味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司機乙職,負責送貨及收取貨款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反覆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犯意,於96年6 月7 日,利用收取貨款職務之便,接續將業務上所持有當日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所收取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84,685元(起訴書誤載為84,545元),未依規定繳回公司,而侵占入己留供己用。嗣因同日丙○○已將貨車開回公司停放卻未將貨款繳回,該公司負責人乙○○察覺有異,經連繫丙○○無著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準備、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偵查中所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據證人即味之鄉公司倉庫管理員林猷饒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送貨單22紙及味之鄉有限公司人事調查資料表1 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7頁至第28頁、第24頁),是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業務侵占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利用執行同一業務之機會,先後將所收取之上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顯係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應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前曾因業務侵占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8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95年11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業務侵占案件經判處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紀錄,已如前述,詎仍不知悔改,竟再次利用職務之便,而為本件侵占之犯行,對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非小,惡性非輕,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而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附表 ┌──────────┬─────┬─────┐ │ 客 戶 名 稱 │出貨單號碼│金 額│ │ │ │(新臺幣)│ ├──────────┼─────┼─────┤ │豐榮肉圓(豐東路) │055191 │8,365元 │ ├──────────┼─────┼─────┤ │祖傳客家麵 │055305 │6,160元 │ ├──────────┼─────┼─────┤ │社口早點 │055564 │2,940元 │ ├──────────┼─────┼─────┤ │風飛沙臭豆腐 │055592 │4,790元 │ ├──────────┼─────┼─────┤ │原鄉美早餐店 │056307 │3,840元 │ ├──────────┼─────┼─────┤ │豐北街299號 │056312 │1,755元 │ ├──────────┼─────┼─────┤ │大明路253 號(神岡)│056315 │3,785元 │ ├──────────┼─────┼─────┤ │珍珍香鵝肉 │056332 │3,490元 │ ├──────────┼─────┼─────┤ │大眾早午餐 │056334 │990元 │ ├──────────┼─────┼─────┤ │七彩雞排飯 │056341 │1,900元 │ ├──────────┼─────┼─────┤ │黑胡椒牛排館 │056351 │3,740元 │ ├──────────┼─────┼─────┤ │大眾肉圓 │056353 │2,600元 │ ├──────────┼─────┼─────┤ │黃金咖啡 │056357 │1,500元 │ ├──────────┼─────┼─────┤ │冬瓜伯(神岡) │056360 │1,320元 │ ├──────────┼─────┼─────┤ │越南河粉/便當 │056363 │1,020元 │ ├──────────┼─────┼─────┤ │久久牛肉麵 │056368 │1,715元 │ ├──────────┼─────┼─────┤ │旺旺來水果行 │056369 │24,780元 │ ├──────────┼─────┼─────┤ │火雞肉飯(新生北路)│056370 │3,835元 │ ├──────────┼─────┼─────┤ │天慈素食(南陽) │056371 │2,130元 │ ├──────────┼─────┼─────┤ │廟東清河小吃店 │056373 │2,630元 │ ├──────────┼─────┼─────┤ │黃金咖啡 │056382 │140元 │ ├──────────┼─────┼─────┤ │信義早點 │056391 │1,260元 │ ├──────────┼─────┼─────┤ │ 合 計 │ │84,685元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