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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柯志民

  • 被告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1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7000 號;本院原案號:98年度訴字第241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附表一編號02至17號所示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名共拾陸枚,均沒收。緩刑貳年,並向被害人甲○○支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元,給付方法為: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拾貳日起至玖拾捌年拾貳月拾貳日止,於每月拾貳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事 實 一、乙○○因經濟狀況不佳,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97年9 月30日12時許,在任職之臺中市西屯區○○○路○段108 之6 號8 樓之3 「宏境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室內,徒手竊取同事甲○○所有,放在置物櫃皮包內之聯邦商業銀行(下稱聯邦商銀)信用卡1 張(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得手。 二、乙○○於竊得上開信用卡後,另行起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各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持甲○○所有之上開信用卡,向附表二所示不知情之特約商店員工刷卡消費,金額如附表二所示,並各在附表二所示各該特約商店留存之消費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處,各偽簽「甲○○」署名1 枚,表示係甲○○本人簽帳,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款項予各該特約商店,而偽造該等文書,復持以交付上開特約商店員工以為行使,致各特約商店員工均陷於錯誤,交付商品予乙○○,並致聯邦商銀陷於錯誤,誤認係甲○○本人持卡消費,將上揭消費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54,085元撥付各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甲○○、附表二所示各特約商店及聯邦商銀。嗣經聯邦商銀職員丙○○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乙○○於本院坦承上揭事實不諱,核與證人甲○○及丙○○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聯邦商銀信用卡盜刷明細、消費簽帳單影本16紙、監視器翻拍照片及信用卡照片各2 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信用卡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在簽帳單上簽名,表示確認該筆消費,並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性質上與收據相同,且為發卡銀行據以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屬於刑法第210 條之私文書。核被告事實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事實所為,係犯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先後共16次在簽帳單上偽造署押之行為,均屬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各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事實所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所犯附表一所示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甲○○原為同事關係,竟僅因經濟狀況不佳,竊取告訴人甲○○所有聯邦商銀信用卡,多次刷卡消費並於簽帳單偽簽告訴人甲○○署押,致生損害於甲○○、附表二所示各特約商店及聯邦商銀,刷卡金額共計54,085元,及犯後與告訴人甲○○達成調解,有調解書在卷可稽,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此教訓,被告應知惕勵,信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至被告各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各在消費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各1 枚(共計16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附記事項: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第3 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與告訴人甲○○達成調解:「相對人(即被告)願給付聲請人(即被害人甲○○)伍萬伍仟元。給付方法:自98年2 月12日起至98年12月12日止,於每月12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被告若未依調解條件,向被害人甲○○支付約定款項,因而違反上開事項,情節重大時,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柯志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附表一: ┌──┬──────┬──────────────────────┐ │編號│ 事實 │ 所犯罪名及處刑 │ ├──┼──────┼──────────────────────┤ │ 01 │詳如事實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02 │詳如事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附表二編號01│期徒刑貳月。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 │ │ │,沒收。 │ ├──┼──────┼──────────────────────┤ │ 03 │詳如事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附表二編號02│期徒刑貳月。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 │ │ │,沒收。 │ ├──┼──────┼──────────────────────┤ │ 04 │詳如事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附表二編號03│期徒刑貳月。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 │ │ │,沒收。 │ ├──┼──────┼──────────────────────┤ │ 05 │詳如事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附表二編號04│期徒刑貳月。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 │ │ │,沒收。 │ ├──┼──────┼──────────────────────┤ │ 06 │詳如事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附表二編號05│期徒刑貳月。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 │ │ │,沒收。 │ ├──┼──────┼──────────────────────┤ │ 07 │詳如事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附表二編號06│期徒刑貳月。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 │ │ │,沒收。 │ ├──┼──────┼──────────────────────┤ │ 08 │詳如事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附表二編號07│期徒刑貳月。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 │ │ │,沒收。 │ ├──┼──────┼──────────────────────┤ │ 09 │詳如事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附表二編號08│期徒刑貳月。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 │ │ │,沒收。 │ ├──┼──────┼──────────────────────┤ │ 10 │詳如事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附表二編號09│期徒刑貳月。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 │ │ │,沒收。 │ ├──┼──────┼──────────────────────┤ │ 11 │詳如事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附表二編號10│期徒刑貳月。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 │ │ │,沒收。 │ ├──┼──────┼──────────────────────┤ │ 12 │詳如事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附表二編號11│期徒刑貳月。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 │ │ │,沒收。 │ ├──┼──────┼──────────────────────┤ │ 13 │詳如事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附表二編號12│期徒刑貳月。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 │ │ │,沒收。 │ ├──┼──────┼──────────────────────┤ │ 14 │詳如事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附表二編號13│期徒刑貳月。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 │ │ │,沒收。 │ ├──┼──────┼──────────────────────┤ │ 15 │詳如事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附表二編號14│期徒刑貳月。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 │ │ │,沒收。 │ ├──┼──────┼──────────────────────┤ │ 16 │詳如事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附表二編號15│期徒刑貳月。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 │ │ │,沒收。 │ ├──┼──────┼──────────────────────┤ │ 17 │詳如事實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 │ │附表二編號16│期徒刑貳月。簽帳單上偽造之「甲○○」署押壹枚│ │ │ │,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 時間 │ 商店名稱 │ 商店地址 │盜刷金額│ ├──┼──────┼────────┼──────────┼────┤ │ 01 │97年9 月30日│德康藥局 │臺中市西屯區○○○路│ 530元│ │ │12時23分42秒│ │156 號 │ │ ├──┼──────┼────────┼──────────┼────┤ │ 02 │97年9 月30日│德康藥局 │臺中市西屯區○○○路│ 2,437元│ │ │12時43分9 秒│ │156 號 │ │ ├──┼──────┼────────┼──────────┼────┤ │ 03 │97年9 月30日│遠百企業永福分公│臺中市○○區○○路三│ 4,973元│ │ │18時11分50秒│司 │段174 號 │ │ ├──┼──────┼────────┼──────────┼────┤ │ 04 │97年9 月30日│松青超市東海店 │臺中縣龍井鄉○○路87│ 2,427元│ │ │19時21分30秒│ │號 │ │ ├──┼──────┼────────┼──────────┼────┤ │ 05 │97年10月1 日│松青超市宏台店 │臺中市○○區○○路三│ 1,502元│ │ │8 時7 分13秒│ │段157 之1 號 │ │ ├──┼──────┼────────┼──────────┼────┤ │ 06 │97年10月1 日│北基加油站股份有│臺中市○○區○○路 │ 127元│ │ │8 時14分37秒│限公司世貿加油站│199 號 │ │ ├──┼──────┼────────┼──────────┼────┤ │ 07 │97年10月1 日│四季精品百貨永福│臺中市○○區○○路 │ 1,257元│ │ │12時32分3 秒│店 │157 號 │ │ ├──┼──────┼────────┼──────────┼────┤ │ 08 │97年10月1 日│遠百企業永福分公│臺中市○○區○○路三│ 436元│ │ │17時59分51秒│司 │段174 號 │ │ ├──┼──────┼────────┼──────────┼────┤ │ 09 │97年10月1 日│德康藥局 │臺中市西屯區○○○路│ 1,799元│ │ │18時11分37秒│ │156 號 │ │ ├──┼──────┼────────┼──────────┼────┤ │ 10 │97年10月1 日│北基加油站股份有│臺中縣大肚鄉○○路2 │ 50元│ │ │20時19分3 秒│限公司昆泰加油站│之56號 │ │ ├──┼──────┼────────┼──────────┼────┤ │ 11 │97年10月1 日│台中超市有限公司│臺中縣大肚鄉○○路二│ 758元│ │ │20時37分27秒│ │段23號 │ │ ├──┼──────┼────────┼──────────┼────┤ │ 12 │97年10月1 日│佑全連鎖藥局龍井│臺中縣龍井鄉○○路73│ 1,513元│ │ │20時58分33秒│東海店 │之2 號 │ │ ├──┼──────┼────────┼──────────┼────┤ │ 13 │97年10月2 日│愛的世界台中永福│臺中市西屯區○○○路│11,999元│ │ │12時50分3 秒│門市○ ○○段100 號 │ │ ├──┼──────┼────────┼──────────┼────┤ │ 14 │97年10月2 日│遠百企業永福分公│臺中市○○區○○路三│ 730元│ │ │18時15分58秒│司 │段174 號 │ │ ├──┼──────┼────────┼──────────┼────┤ │ 15 │97年10月4 日│愛買吉安永福店 │臺中市○○區○○路三│22,988元│ │ │8 時56分19秒│ │段174 號 │ │ ├──┼──────┼────────┼──────────┼────┤ │ 16 │97年10月4 日│遠百企業永福分公│臺中市○○區○○路三│ 559元│ │ │9 時2 分35秒│司 │段174 號 │ │ ├──┴──────┴────────┴──────────┴────┤ │共計盜刷16筆消費資料,金額共54,085元 │ └──────────────────────────────────┘ 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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