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31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添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末行,應補充「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其判決如此,舉重以明輕,其裁定當然如此,乃至明之理,無待深論。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寫,致於其表示之意思與本院之本意稍有未合,惟其僅屬漏寫公訴意旨所指附表內容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