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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1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31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末行,應補充「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其判決如此,舉重以明輕,其裁定當然如此,乃至明之理,無待深論。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寫,致於其表示之意思與本院之本意稍有未合,惟其僅屬漏寫公訴意旨所指附表內容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之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31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