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吳幸芬
- 被告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3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之3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七行內關於「縣大雅鄉○○路○段321號之2樓倉庫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縣大雅鄉○○路○段312號偉成商 行之2樓倉庫內,‧‧‧」。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七行內關於「縣大雅鄉○○路○段321號之2樓倉庫內(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之記載,為「縣大雅鄉○○路○段3 12號偉成商行之2樓倉庫,‧‧‧」之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幸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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