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5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皓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448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5年10月間將其「中龍二期擴建第二區道路及雨污水排水工程」發包予協信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協信公司);協信公司復於95年11月21日與甲○○經營之長奇企業社簽約,將上開擴建工程中之「污水管、排水管工程」轉包予長奇企業社。甲○○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所稱之雇主,且掌理上開工程之施作與工人 之管理,故亦為從事業務之人。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5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63條、第66條等規定, 雇主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工程,應有防止崩塌危險之必要安全設備,並指定專人為露天開挖作業主管,且事前應就作業地點及其附近施以鑽探、試挖及適當方法從事調查。甲○○僱用廖照男在上開污水管、排水管工程地點施工,竟疏於注意上開規定,而未選任經訓練合格露天開挖主管且未為必要鑽探調查,及未設置防止崩塌危險之必要安全設備,致廖照男於96年7月26日18時15分於工程現場作業時,因擋土支撐 鋼板樁外側地下細沙流失掏空,地面突然下陷崩塌,而滑落深約3公尺坑內且被土方掩埋,經送醫不治死亡。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偵審中之自白。 ㈡證人乙○○、紀宜昌、張福明、李炳燦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工程合約書童綜合醫院診斷書、病歷摘要、刑案現場測繪圖、現場蒐證照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96年11月9日勞中檢營字第0965024386號函附之職業災害檢查報告 書、相驗筆錄、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及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致生第28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應依同法第31條第1項 論處。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斷。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業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此有和解書在卷可考,被告經此次起訴審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6條第2項、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項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2項 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左列職業災害之一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 違反第5條第1項或第8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 2 項第 1款之職業災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 幣 15 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