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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6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5869號)及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28005號),而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前有賭博、偽造有價證券、竊盜、詐欺等刑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其竟不知悛悔警惕,時值壯年、不思以正當合法方式賺取財物,屢蹈前愆而為本案詐欺犯行,詐騙被害人金戒指及手機,造成他人財物之損失及生活上之不便,影響社會秩序,惡性非輕,且其迄今仍未賠償被害人損害,惟兼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醒悟,暨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尚稱平和、詐得財物價值尚非甚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8005號)部分,與本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66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