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86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事務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3382號),因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甲○○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行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