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89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589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六至七行內有關「並戴銀色安全帽、身穿灰色戴黃條紋外套及黑色西裝褲」之記載,應更正為「並戴銀色安全帽、身穿灰色帶黃條紋外套及黑色西裝褲」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