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53號、98年度執字第3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