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0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希得馬力九」藥品(成品)共一二六盒(含自臺灣優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陳明進」處扣得之四十一盒、自「陳才能」處扣得之八十五盒及嘉義縣衛生局至「後潭健保藥局」扣得之一盒,經送驗短少一盒)及「希得馬力九」包裝盒二八六盒(詳九十七年保管字第三○九一號、九十八年保管字第一五九一號、一六一七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檢出含威而剛類緣物Hydroxyhomosi-ldenafil」西藥成份,係未經申請許可證,即屬偽藥,不得製造販賣,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藥事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與是否不問犯人所有均應沒收之義務沒收標的,並無必然之關連;又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四五四五號判決參照)。是以單純持有物品,若刑事刑罰對之並無處罰規定,該物品即非違禁物,並無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單獨宣告沒收之餘地。末按藥事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固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但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二七八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自臺灣優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陳明進」、「陳才能」、「後潭健保藥局」所扣得之「希得馬力九」藥品(成品)共一二六盒及「希得馬力九」包裝盒二八六盒,係自被告甲○○(所犯製造偽藥、明知為偽藥而販賣之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八月)處所購得而持有,且揆諸上開說明,藥事法並無處罰持有偽藥之刑事刑罰,上開偽藥又無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規定,則扣案之上開偽藥即非屬違禁物甚明;又上開「希得馬力九」包裝盒二八六盒係臺灣優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明進」自被告甲○○處購得該打片完成之「希得馬力九」藥品後,再自行將每片十粒之藥品分裝置入上開外包裝成盒,業經上開判決認定在案,因臺灣優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明進」並未製造偽藥,亦難認上開「希得馬力九」包裝盒係屬供製造、調劑偽藥之器材。準此,聲請人認上開扣案物均係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金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