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林瑞豐」、「楊明華」之記載均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林瑞豐」、「楊明華華」之記載,應係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