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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9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郭妙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90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國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郭妙俐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90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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