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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4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4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七○二三號、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一三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4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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