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1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另案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15號、97年度執字第3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詐欺等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