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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41號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4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98年執聲字第1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5月12日以法矯字第098001910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8年11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4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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