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7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九十八年度執字第四一一二號、執聲字第二三三六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六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