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號、97年度執字第13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