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一、二部分,並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五二二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