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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84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洪俊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38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毛重零點貳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台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移送經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毛重零點二七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被告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七月十二日中午十二時許在台中縣沙鹿鎮○○里○○路三一八號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三日中午十二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沙鹿鎮○○路與日新街口處,為警查獲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含袋毛重零點二七公克。嗣因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經本院裁定送臺灣台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聲請人聲請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滿,而由聲請人以九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一五一號處分不起訴,爰聲請依上開法條諭知沒收銷燬之。按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屬第一級,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應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而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俊誠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84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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