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8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8年度執聲字第3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幫助詐欺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