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8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0084號、98年度執聲字第3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竊盜、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