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8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88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0084號、98年度執聲字第3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因施用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竊盜、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張孝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881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