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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3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高文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93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一一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    甲○○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97年8月13日     │97年8月13日     │98年2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5490號    │偵字第5490號    │偵字第1342號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  │  97年度訴字第  │  97年度訴字第  │  98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     5053號     │     5053號     │     1513號     │
│      ├────┼────────┼────────┼────────┤
│      │判  決  │    98.03.10    │    98.03.10    │    98.05.18    │
│      │日  期  │                │                │                │
├───┼────┼────────┼────────┼────────┤
│      │法  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  98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817號(不合法律 │817號(不合法律 │     1513號     │
│      │        │上程式駁回)    │上程式駁回)    │                │
│      ├────┼────────┼────────┼────────┤
│      │判    決│    98.05.12    │    98.05.12    │   98.06.15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
│                │緝字第1562號    │緝字第1562號    │緝字第156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32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