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5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3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312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4至6部分,並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88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8至11部分,並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21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