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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2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52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3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312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附表編號4至6部分,並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88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8至11部分,並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21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周玉蘭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2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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