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8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9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及贓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4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6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